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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推荐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
来源 :社文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1-11 12:27:00 |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推荐第二批自治区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自治区文化厅决定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已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要从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 二、推荐程序 (一)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项目保护单位属盟市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盟市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自治区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文化厅。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厅。 (二)文化厅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区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后,通过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盟市文化局提出本盟市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省级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见附件)等; (三)辅助材料:1、展示技艺过程的或传承活动的照片3-5张(不小于2M);2、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公布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和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认定和保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自治区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三)各地的推荐材料一式5份(至少一份原件)请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送到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 系 人:自治区文化厅社会文化处 刘杨 联系电话:0471-6968019 联 系 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张军延 联系电话:6904855转8006 电子邮箱:nmgfybhzx@163.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203号 邮 编:010010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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