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厅工作职责和职能分解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文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工作方针、业务建设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接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指导。其主要任务是拟定全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区艺术、社会文化、文物、文化市场、电影、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区文化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拟定涉及自治区文化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或对涉及文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法规提出修正案,并依法提请自治区立法机关审议。

三、协助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文化经济政策和投资方向,规划和指导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并负责审计监督。

四、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劳动人事政策,指导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布局调整。

五、研究制定全区艺术创作规划,指导艺术生产和演出,组织协调全区性重大艺术活动。

六、指导全区公共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业务建设,组织指导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七、宏观管理全区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的保护与利用,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并负责监督执行。

八、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文化稽查工作。

九、宏观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全区影剧院建设,积极引导和培育城乡电影市场。

十、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制定艺术教育、成人教育和文化科研计划与规划。

十一、归口管理全区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制定文化交流计划,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

驻文化厅纪检组、监察室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暂行)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职责如下:

第一条 驻厅纪检组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双派驻”机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双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

第二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第四条 受理对驻在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五条 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第六条 按照自治区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驻在单位党组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并及时与党组及班子成员进行沟通。

第七条 纪检组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纪委的要求和驻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党组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四)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纪检组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的程序: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纪检组组织协调的事项除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检组领导确定;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报自治区纪委批准,并向自治区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九条 经纪检组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纪检组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或主要领导沟通,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自治区纪委。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纪检组报告。纪检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组提请党组或上级纪委决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党组或者纪检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干部要积极参加驻在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党员教育活动及出国(境)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四条 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交办的有关事项。

办公室

办公室是文化厅政务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制订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处室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发挥综合、协调、参谋、服务的职能作用;承办厅机关文秘、机要、档案资料、蒙文翻译、督查、综治、刊物、信息、信访、法规建设、安全保卫、提案、议案办理及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负责《中国文化报》驻内蒙古记者站工作。

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是文化系统直属单位党团组织及党员政治思想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组织党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文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管理系统内计划、基建、固定资产、统计、财务、内部审计、文化产业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组织研究制订全区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编制文化、文物事业部门预算;负责管理及协调基建投资、国有资产、财务、统计及文化产业工作;负责国家直拨文化、文物专项经费和厅属单位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内财会人员的管理及财会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人事教育处

人事教育处是综合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劳动人事及文化科技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研究拟定自治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人才、文化科技、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组织人事、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评聘、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和深化文化系统管理体制、机构、人事、工资等项制度的改革;宣传贯彻组织人事工作各项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文化艺术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和鉴定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担自治区本级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审备案等工作。

艺术处

艺术处是负责宏观管理、指导全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乌兰牧骑和相关艺术事业单位的业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全区艺术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全区艺术创作规划,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生产;指导艺术研究、艺术档案工作;指导、管理演出经营和文化音像出版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承办政府指令性重大艺术活动。

社会文化处

社会文化处是宏观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公共图书馆、电影发行放映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电影“2131”工程等全区社会文化重点工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社区文化、广场文化、少儿文化、老年文化、企业文化等社会文化及民族民间文化、群众文化活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发展图书馆事业;指导各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和自治区展览馆的业务建设;组织、协调、指导重大社会文化活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宏观指导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和培育城乡电影市场;对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服务及监督。收缴、管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文物处

文物处是宏观管理全区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在全区认真开展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研究制定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文物保护、抢救、利用工作和重大文物考古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文化市场管理处

文化市场管理处是宏观管理全区文化市场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区文化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办法及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演出市场、娱乐市场、音像市场、书刊市场、网络文化市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调查研究全区文化市场发展动态,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的重大查处活动;监督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是宏观指导文化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老干部工作和各项待遇;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协调有关的集体活动;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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