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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33:00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数量限制: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3)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4)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5)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6)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4.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5.取得了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6.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7.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8.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申请(申请登记表在本厅网站下载使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4.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6.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7.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还应当核验环境行政保护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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