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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33:00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 设立变更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登记表本厅网站下载使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者入资单等);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还需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自治区文化厅备案。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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