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头部
中文 | 蒙文 |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文化厅门户网已改版,现正在试运行,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文化厅概况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服务窗口 党建工作 公众互动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服务窗口>>行政审批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32:0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含申请登记表在本厅网站下载使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身份证明; 

 4.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7.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β
相  关  链  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主办: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蒙ICP备05003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