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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32:00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含申请登记表在本厅网站下载使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身份证明; 4.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5.房产证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7.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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