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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备案程序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31:00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依据《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必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凡以“内蒙古自治区”署名的或在全区范围内活动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厅人事教育处、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登记;凡以盟市署名的或在所属盟市范围内活动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盟市文化局、民政局审查登记;凡以旗县署名的或在所属旗县范围内活动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旗县文化局、民政局审查登记。无论在哪一级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均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2、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3、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4、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材料;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7、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8、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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