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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30:0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4.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备案申请表本厅网站下载使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者入资单等);

 4.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机构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况。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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