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 | 蒙文 |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
|
|
|
|
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30:00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4.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备案申请表本厅网站下载使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者入资单等); 4.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机构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况。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
|
|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主办: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蒙ICP备050035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