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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29:0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办公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4.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局。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向自治区文化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申请登记表在本厅网站下载使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演出地点确认函(合同、协议、确认书等);

 4.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书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5.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人员名单;

 6.节目及其视听资料(中文节目单、歌词及VCDDVD等);

 7.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8.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9.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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