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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核 |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27:00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核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场所; 4.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5.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7. 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模进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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