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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涉外商业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25:0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涉外商业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2.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6.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7.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2.展览的活动方案; 

 3.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5.场地使用协议; 

 6.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模进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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