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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涉外商业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 |
来源 :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08 07:25:00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涉外商业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文化厅 责任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行政许可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2.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6.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7.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 1.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2.展览的活动方案; 3.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4.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5.场地使用协议; 6.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审查、决定按本厅行政审批程序规模进行。 三、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0471-6283666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0471-696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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