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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区直文化系统纪检委员党风廉政建设群众监督员职责

来源 :纪检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4-21 10:40: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化系统实际制定以下职责。

纪检委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反腐倡廉的文件规定,贯彻纪检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工作部署,按要求参加纪检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纪检工作计划,总结对纪检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2协助单位领导分析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协助党组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3、出席或列席本单位党务、政务涉及资金使用、资产和资源处置、工程招标、物资采购、人员招聘(调整)、职称评聘等切身利益审定的会议,并参与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4、按通知要求参加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5、对单位环节以上干部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对领导干部在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每一位纪检委员每半年要形成一份综合报告。

6、参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参加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

7、密切联系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群众反映的难点及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向上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和部署工作提供依据。向职工群众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

8、忠于职守,求真务实,身正示范,遵章守纪,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9、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纪检委员和监督员开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并自觉接受监督,对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纪检委员和监督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完成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职责

1、协助纪检委员组织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反映沟通群众意见,传递职工群众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材料,促进党组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2协助纪检委员健全完善单位的廉政制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3、协助纪检委员了解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对职工群众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自律教育;

4、协助纪检委员对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单位重大事项,财务收支,人员调整等政(事)务公开有关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反映。

6、参与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配合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完成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7、具备条件的单位,监督员可脱产专行监督员职责。

 

表彰及惩处

一、表彰

对表现突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较好地完成各级党组织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3、对上级和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

4、反映所在单位(处室)有关党风廉政情况得到纠正的,提供的有关案件线索被驻厅纪检组、监察室采纳的;

5、撰写的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文章(新闻、信息)被厅及厅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主办的刊物(网站)和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刊载的,宣传效果显著的。

6、纪检委员、监督员参加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每两年优秀纪检干部和监督员的评选活动;纪检委员、监督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各单位应当事先征求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纪检委员、监督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意见后确定。

二、惩处

对不履行职责和不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处理为:对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失察,或没有反映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不适宜继续担任纪检委员、监督员职责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免职。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单位、部门没有认真按照本职责支持纪检委员、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效能告诫、党纪政纪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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