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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采取六项措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来源 :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社会文化处    作者:社会文化处     发布时间:2009-12-28 12:51:00

1120,自治区文化厅召开庆祝蒙古族呼麦成功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座谈会,自治区政府、人大以及区直文化单位、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呼麦协会等专家学者30余人参加会议并对呼麦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进行了深入研讨。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自治区文化厅厅长王志诚主持座谈会。

与会代表认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文化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研究和利用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在推动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进程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特别是我区蒙古族呼麦项目成功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标志着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对于保护文化遗产,提高全民文化自觉,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会议强调,我区是全国文化资源富集区,特别是绚丽多姿的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区进行文艺创作演出、发展文化产业、提升文化软实力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依托。各地各单位必须要清醒看到,当前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还十分繁重,许多工作需要进行深入、艰苦地研究探索,狠抓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尊重艺术规律,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传承和利用之间的关系,努力创造和积累新举措、新经验,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当前,必须要切实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关政策,加大经费投入,为保护工作的开展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支持。加快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步伐,各地区要逐步成立专门的非遗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自治区和各盟市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馆、专题馆和传习所,有条件的旗县也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建立专题馆和传习所,开展保护、展示和传习活动,把这方面的建设纳入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二是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自治区要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保护、管理办法,从法律的层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三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争取把理论研究转化成实践成果,为保护、利用、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理论支撑。要加大普查力度,摸清家底,尽快建立起全面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为保护工作的实施奠定基础。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民的非遗保护意识,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进一步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系统、整体保护与传承。争取在今年年底命名一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五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尽快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重视发挥传承人的作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支持他们从事保护和传习活动,避免人亡艺绝问题的发生。

六是加强区域间、国际间合作。重点加强与我区有着相近文化背景的地区与国家间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交流与协作,对一些共有的项目要尽快建立起联合保护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推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和重点项目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展示我区民族文化的悠久历史、丰富内涵和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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